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了“開展證券行業仲裁制度試點”的任務要求。為認真貫徹落實《意見》,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完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保障證券期貨行業健康發展,結合資本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證監會會同司法部充分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制定了《關于依法開展證券期貨行業仲裁試點的意見》(以下簡稱《試點意見》),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意見》發布后,證監會立即會同司法部就如何開展證券行業仲裁試點進行調研,多次召開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單位、自律組織、仲裁機構和行業專家的意見,并向立法和司法機關征求意見,最終形成《試點意見》。各方對《試點意見》普遍支持,認為依法開展證券期貨行業仲裁試點對于完善投資者保護機制、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提升仲裁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試點意見》共十條,主要內容如下:一是在明確開展證券期貨行業仲裁試點重要意義的基礎上,提出試點的總體要求。開展試點工作應當遵循資本市場基本規律和基本原則,遵守資本市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自律規則和行業慣例,建立專門的證券期貨仲裁院(中心),制定符合證券期貨行業特點的仲裁規則,提升仲裁從業人員的證券期貨專業水平,保障糾紛解決的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捷。為加強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要求在仲裁規則中設立注重調解、先行賠付、糾紛速裁、互聯網仲裁專門條款。二是支持、推動在證券期貨業務活躍的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仲裁機構內部試點組建證券期貨仲裁院(中心),適用專門的仲裁規則,專門處理資本市場產生的證券期貨糾紛。資本市場監管機構及自律組織提供專業支持。三是界定仲裁院(中心)的仲裁范圍。仲裁范圍包括證券期貨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并明確將證券期貨民事賠償糾紛納入仲裁范疇。四是對證券期貨民事賠償糾紛和資本市場自律組織會員糾紛的仲裁作出專門規定。首先,基于仲裁機構確認違法行為的權限不足,對證券期貨民事賠償糾紛的仲裁設定行政前置和司法前置程序。其次,對仲裁協議和仲裁條款作出規定,其中規定公司章程和會員章程載明相關糾紛仲裁條款的,當事人可以據此申請仲裁。再有,對于自律組織會員之間發生的證券期貨業務糾紛,如果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的,應當選擇試點仲裁委員會作為仲裁機構。五是規定仲裁員的選聘機制、提升仲裁員的證券期貨專業水平,明確選聘條件,要求建立專門的證券期貨專業仲裁員名冊,證券期貨行業協會和證券交易場所提出符合條件的專業仲裁員推薦名單等。六是對試點仲裁委員會與資本市場監管機構、自律組織之間的合作,完善證券期貨糾紛仲裁與調解、訴訟的有效銜接,證券期貨行業仲裁試點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作出規定。
開展證券期貨行業仲裁試點是《意見》對資本市場和仲裁領域的發展和合作提出的一種新型機制,對于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完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發揮資本市場相關機構和人員的專業支持作用、優化現行仲裁體制和機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與境外成熟市場的行業仲裁相比,我國資本市場行業仲裁的制度建設尚處于起步階段,還需要相關立法、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業組織、專業人員的共同努力。下一步,證監會將會同司法部深入貫徹《意見》精神,落實好《試點意見》要求,積極化解證券期貨矛盾糾紛,不斷提升證券期貨行業仲裁的公信力和專業水平,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持續優化市場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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