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人民法院發布了依法懲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我們將通過該系列案例分享,幫助大家警惕金融犯罪、全面知權、依法維權。
案例三:上?!案放d”集資詐騙案
——持牌私募機構以發行私募基金為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上海阜興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阜興集團”)。
被告人朱一棟,男,漢族,1982年2月25日出生。
被告人趙卓權,男,漢族,1982年9月21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況,略。
2014年9月起,被告人朱一棟、趙卓權等人決定阜興集團開展融資業務,使用虛構投資標的、夸大投資項目價值、向社會公開宣傳等方式,并以高收益、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等為誘餌,設計銷售債權類、私募基金類等理財產品,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并發新還舊,不斷擴大資金規模,以維持資金鏈。至2018年6月,阜興集團非法集資565億余元,案發時未兌付本金218億余元。其間,阜興集團、朱一棟、朱成偉等人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連續買賣“大連電瓷”股票,并通過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點、節奏,誤導消費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操縱證券市場,情節特別嚴重。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阜興集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朱一棟、趙卓權等作為阜興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阜興集團、朱一棟、朱成偉的行為還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應數罪并罰。據此,依法以集資詐騙罪、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阜興集團罰金人民幣二十一億元;以集資詐騙罪、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朱一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趙卓權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對其他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被告單位阜興集團和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發還各被害人和被害單位,不足部分責令被告單位和各被告人繼續退賠。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持牌私募機構以發行私募基金為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的典型案件。這些私募基金雖然名義上合規,但在“募、投、管、退”各環節實際上均不符合私募基金的管理規定和運行規律。例如,私募基金的銷售過程實際上存在變相公開宣傳、承諾固定收益、變相提供擔保、向不合格投資者銷售、未履行風險告知義務等情形;在投資和管理環節,實質上存在自融、“資金池”運作、挪用私募基金財產、未按約定用途投資、投資項目虛假、管理人未履行管理義務以及披露虛假信息等情形;在基金退出環節上,普遍存在“發新還舊”、剛性兌付現象,還本付息并非依靠投資收益。這類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資犯罪,在行為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認定過程中,與普通非法集資犯罪的認定有所不同,需要司法機關認真研判、甄別。同時,監管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和私募機構管理,投資者應當提高風險防范意識,掌握必要金融投資知識,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