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懲防治結合筑起防范詐騙“防火墻”
4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10件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犯罪典型案例,以及加強司法辦案、依法打擊犯罪,開展能動履職、協同推進網絡治理的相關成效。檢察機關希望通過發布這批案例,起到警示犯罪分子、引導社會公眾、推動行業治理的積極作用。
這10件典型案例分別是:魏某雙等60人詐騙案,邱某儒等31人詐騙案,張某等3人詐騙案、戴某等3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劉某峰等37人詐騙案,吳某強、吳某祥等60人詐騙案,羅某杰詐騙案,徐某等6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施某凌等18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唐某琪、方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周某平、施某青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從案件類型看,有五件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另外五件則是與之關聯的網絡黑產犯罪。10件典型案例較為全面反映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樣態,深入揭示了此類犯罪的社會危害。據了解,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主要特點表現為領域廣、手段新、危害深。在這批典型案例中,劉某峰等37人詐騙案的犯罪分子以組建網絡游戲情侶為名引誘玩家高額充值騙取錢款,是一種新型的“游戲托”詐騙方式;魏某雙等60人詐騙案的犯罪分子以投資虛擬貨幣為名,搭建虛假交易平臺跨境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騙取700余名被害人1.2億余元;徐某等6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中,電信部門代理商和勞務公司內部人員相互勾結,利用工作便利,非法采集務工人員身份證、人臉識別信息激活手機卡,并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公民個人信息已經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基本物料’,犯罪分子或是通過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注冊手機卡、銀行卡,以此作為詐騙犯罪的基礎工具;或是利用這些信息對詐騙對象進行‘畫像’實施精準詐騙。”最高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高度重視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下一步,檢察機關將把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作為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重點工作,將行業“內鬼”和職業團伙作為重點從嚴懲治。有效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要從每個人做起,希望大家切莫貪圖眼前蠅頭小利,切莫追隨不良網絡文化,切莫輕信“前沿概念技術”,提升防范意識和能力,筑起防范詐騙的“防火墻”。
案例九、唐某琪、方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非法買賣GOIP設備并提供后續維護支持,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技術幫助
【關鍵詞】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GOIP設備(注:GOIP(Gsm Over Internet Protocol)設備是一種虛擬撥號設備,該設備能將傳統電話信號轉化為網絡信號,供上百張手機卡同時運作,并通過卡池遠程控制異地設備,實現人機分離、人卡分離、機卡分離等功能。) 技術支持 網絡黑灰產業鏈
【要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利用GOIP設備撥打電話、發送信息,加大了打擊治理難度。檢察機關要依法從嚴懲治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GOIP等設備行為,源頭打擊治理涉網絡設備的黑色產業鏈。堅持主客觀相統一,準確認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的“明知”要件。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琪,系廣東深圳喬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尚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方某,系浙江杭州三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匯公司)銷售經理。
被告人唐某琪曾因其銷售的GOIP設備涉及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查扣并口頭警告,之后其仍以喬尚公司名義向方某購買該設備,并通過網絡銷售給他人。方某明知唐某琪將GOIP設備出售給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人員,仍然長期向唐某琪出售。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唐某琪從方某處購買130臺GOIP設備并銷售給他人,并提供后續安裝、調試及配置系統等技術支持。期間,公安機關在廣西北海、欽州以及貴州六盤水、銅仁等地查獲唐某琪、方某出售的GOIP設備20臺。經查,其中5臺設備被他人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造成張某淘、李某蘭等人被詐騙人民幣共計34萬余元。
二、檢察履職過程
本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20年9月27日,北海市人民檢察院介入案件偵查。2021年1月25日,公安機關以唐某琪、方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移送起訴,北海市人民檢察院將本案指定由海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唐某琪曾因其銷售的GOIP設備涉及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查扣并口頭警告,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方某作為行業銷售商,明知GOIP設備多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收到公司警示通知的情況下,對銷售對象不加審核,仍然長期向唐某琪出售,導致所出售設備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造成嚴重危害,依法均應認定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同年6月21日,檢察機關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唐某琪、方某提起公訴。同年8月2日,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唐某琪、方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一萬元。唐某琪提出上訴,同年10月18日,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一)GOIP設備被詐騙犯罪分子使用助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要堅持打源頭斬鏈條,防止該類網絡黑灰產滋生發展。當前,GOIP設備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被廣泛使用,尤其是一些詐騙團伙在境外遠程控制在境內安置的設備,加大反制攔截和信號溯源的難度,給案件偵辦帶來諸多難題。檢察機關要聚焦違法使用GOIP設備所形成的黑灰產業鏈,既要從嚴懲治不法生產商、銷售商,又要注重懲治專門負責設備安裝、調試、維修以及提供專門場所放置設備的不法人員,還要加大對為設備運轉提供大量電話卡的職業“卡商”的打擊力度,全鏈條阻斷詐騙分子作案工具來源。
(二)堅持主客觀相統一,準確認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的“明知”要件。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是認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前提條件。對于這一明知條件的認定,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予以綜合認定。對于曾因實施有關技術支持或幫助行為,被監管部門告誡、處罰的,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如沒有其他相反證據,可依法認定其明知。對于行業內人員出售、提供相關設備工具被用于網絡犯罪的,要結合其從業經歷、對設備工具性能了解程度、交易對象等因素,可依法認定其明知,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