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2012年5月,福州市公安局對黃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執行逮捕。反洗錢主管部門在協查過程中發現,池某等人涉嫌為黃某非法吸收的資金洗錢。同年 11月9日,池某被抓獲。2015年9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判決池某犯洗錢罪。
★基本案情
(1)反洗錢調查情況
黃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查證期間,反洗錢主管部門共協助開展反洗錢調查20次,涉及8家銀行機構,18個可疑交易主體的數十個賬戶,基本厘清了上游犯罪所得資金的來源與去向,為案件偵破提供了重要的證據支持。
(2)偵查情況
2008年,黃某通過中介公司虛假出資注冊成立多家公司。黃某作為上述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以上述公司為經營平臺,伙同胡某等人,通過公司網站、發布會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宣傳,以每投資1萬元存款,公司每天支付500~600元,累計向會員支付5.28萬元本息等為誘餌,采取現金收款、轉賬、POS機虛擬消費、網上商城虛擬消費等手段大肆向社會公眾吸納存款。至案發,全國各地受害群眾達1萬余名,涉案金額達3億多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池某在明知黃某等人以高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情況下,仍提供個人名下2個賬戶供黃某等人進行資金轉賬、支付利息、歸還本金等操作,以實現對部分違法所得的清洗。經查證,池某參與洗錢5699萬元人民幣。2012年11月,池某被福州市公安機關以涉嫌洗錢罪立案偵查。
2014年7月31日,福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黃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池某犯洗錢罪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5年9月16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規定,認定黃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池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案例評析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黃某實際控制有公司化、集團化特點的龐大犯罪組織體系,為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活動披上了合法外衣,具有極強的欺騙性和隱蔽性。該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有以下兩種模式。
(1)傳統非法集資模式,直接轉賬返利。在黃某等人的組織下,該集團經營前期采取傳統的直接轉賬返利模式,按月向會員支付高額利息,誘惑社會公眾成為其會員。
(2)新型非法集資模式,向客戶發行萬事通卡積分消費結算套利返現,形成“集團總部→區域代理商→聯盟商戶→客戶”的分級結算模式。集團總部負責結算,逐級下發套現返利資金,區域代理商、聯盟商戶分級抽成。在此基礎上,集團總部、區域代理商、聯盟商戶繼續發展會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填補前期資金缺口。用投資外衣掩蓋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事實,具有較強的隱蔽性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